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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公民少住535天竟获准入籍,移民部表示不服…

2017-1-6 06:28| 发布者: leedell| 查看: 28| 评论: 0|来自: 明报

摘要: 一名中国公民在2015年底申请公民获准,但被移民部以她少住535天为理由告上联邦法院,法官上月判决接受移民部上诉理由,将有关申请重新发给另一名公民法官审查,令该中国公民本来已到手的公民资格有可能失去。 法庭文 ...

一名中国公民在2015年底申请公民获准,但被移民部以她少住535天为理由告上联邦法院,法官上月判决接受移民部上诉理由,将有关申请重新发给另一名公民法官审查,令该中国公民本来已到手的公民资格有可能失去。

法庭文件指出,中国公民黄佩萱(Pei Xuan Huang,译音)2012年3月提出公民申请,申请人在申请时并不讳言,指从2008年3月至她在2012年3月提出申请这段4年的期间,她只在加拿大居住560天,有900天的时间不在加拿大。

公民法官虽然知道她缺少535天居住时间,但仍认为她已满足公民入籍条件,并在2015年12月31日批准其公民申请。

公民法官核准黄申请的理由包括,在黄未能在加拿大居住之前,黄已在加拿大居住将近8年的时间。

而黄的姐妹及她的父母分别自2010年及2013年以永久居民身分在加拿大居住。

黄后来与她已是加拿大公民的丈夫及女儿在海外时间,她的姐妹或姐妹夫代为管理公寓。

法官认为,黄永久居住的地点仍是加拿大,但是为了陪伴在海外工作的丈夫才无法在加拿大居住,法官因此同意黄无法住满《公民法》要求的1095天,是属于临时情况造成,而法官也相信申请人过去曾学习法语及法律,以及曾经拥有一间便利商店,均证明申请人与加拿大有联系,视加拿大为永久居住的地点所在。

移民部不同意公民法官的决定,并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法官审查该公民法官在决定时是否犯错。

联邦法官马蒂诺(Justice Martineau)重审决定时指出,申请人虽然在加拿大有购买公寓,且将公寓出租,在此也有报税,但这只是一些消极或是被动的指标,与《公民法》对在加拿大建立永久住所的要求仍有距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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